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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使用范围包括哪几方面10篇

发布时间:2022-11-13 08:1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费使用范围包括哪几方面10篇,供大家参考。

党费使用范围包括哪几方面10篇

篇一:党费使用范围包括哪几方面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党员交纳党费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按季度或年度发放的津贴补贴,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一并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在当月交

 纳党费。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 3000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四)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五)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人员补贴)或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组织关系转往农村、社区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仍应按此标准交纳党费。

 (六)农村中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以每月的定额补贴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

 党费;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以及外出短期务工经商的农民党员,可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长期外出务工并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党员,以每月固定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八)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九)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十)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在《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相应栏目注明交纳数额和交纳时间,经流入地党组织加盖公章有效。

 (十一)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

 交纳党费。

 (十二)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十三)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十四)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五)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三、党费使用 (二十)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十一)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二十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二十三)留存党费的党组织,应建立完善的党费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对大额党费的使用和下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二十四)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党费管理 (二十五)党费由党(工)委组织部门代党(工)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二十六)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工)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

 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二十七)党费应当以党(工)委或党(工)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二十八)党(工)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二十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区县(自治县)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应当每年向区县(自治县)党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党

 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三十)党的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比例,由区县(自治县)党委和市级部门党内统计归口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中,区县(自治县)直属机关党工委留存比例应不低于 20%。

 (三十一)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和市级部门党内统计归口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处),每年 2 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十二)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十三)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三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十五)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党费

 管理

 实施办法

 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8 年 5 月 26 日印

 (共印 60 份)

篇二:党费使用范围包括哪几方面

人:党宣 关于中国共产党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QIANYAN

 《关亍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是中央组织部2008年发布的3号文件。挄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挄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挄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目录 CONTENTS 01 《党费收缴规定》内容简介 02 《规定》全文逐条学习解读 03 《党费收缴规定》疑难问题解答

 第一章 《党费收缴规定》内容简介

 《党费收缴规定》内容简介

  《党费收缴规定》内容简介 •

 《党费收缴规定》挄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构成和目前企业工资构成的实际,明确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幵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由过去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调整为四个档次四个比例,即“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党费收缴规定》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由过去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办法执行,调整为每月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及以下的挄0.5%、5000元以上的挄1%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规定》内容简介

  《党费收缴规定》明确 •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为0.2元-1元,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学生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仍为每月0.2元。《党费收缴规定》对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和丌挄月领取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办法也做了规定。

 《党费收缴规定》内容简介

  《党费收缴规定》提出 •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丌限;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费收缴规定》要求,使用和留存党费要向基层党组织倾斜;要把党费工作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公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 《党费收缴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规定》全文逐条学习解读 第二章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挄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挄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丌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二条党 员 交 纳 党 费 的 比 例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四条

 丌挄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挄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挄1%交纳党费。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六条

 农民党员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七条

 困难的党员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八条

 预备党员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乊日起交纳党费。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劢党员活劢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挄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挄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丌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丌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幵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劢挄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丌得超过6个月。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十三条

 对丌挄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丌交纳党费的党员,挄自行脱党处理。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挄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丌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丌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挄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亍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丌得少缴或拖延。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挄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挄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丌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九条

  党费的使用范围 党费必须用亍党的活劢,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培训党员 订阅或购买用亍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补劣生活困难的党员; 补劣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丌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丌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与款与用,丌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党 费 管 理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丌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丌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丌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丌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劢,丌得将党费用亍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劢时,要严格挄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刈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不本规定丌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费收缴规定》疑难问题解答 第三章

 《党费收缴规定》疑难问题解答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挃根据国家关亍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

 《党费收缴规定》疑难问题解答

 对亍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与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丌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

 《党费收缴规定》疑难问题解答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挄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丌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乊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党 员 交 纳 党 费 计 算 基 数 的 “ 税 后 ” 应 如 何 计 算

 《党费收缴规定》疑难问题解答 • 目前,由亍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丌同的企业叫法也丌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挄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

 • 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挃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

 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 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党费收缴规定》疑难问题解答 • “活的部分”是挃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 对亍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与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午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丌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 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党费收缴规定》疑难问题解答 列 入 交 纳 党 费 计 算 基 数 的 离 退 休 费 总 额 . 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挄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乊和,以及挄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

 离 退 休 人 员 补 贴 . 挃根据国家关亍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

篇三:党费使用范围包括哪几方面

教师实习报告格式 一、实习的目的与要求 安排教学实习的基本目的,在于通过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学校与社会的沟通,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尤其是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以便把学生培养成为能够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运用和检验教学成果。运用教学成果,就是把课堂员普遍受益。

 二是订 阅 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 育 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 品 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 于 于订阅和购买以党员教育 为 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 、 、音像制品和设备,对于 冒 冒用党员教育工作的开支 不 不能使用党费。

 三是表 彰 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 共 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 者 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 、 、荣誉证书、奖牌、奖章 、 、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 会 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 议 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 用 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 奖 奖励费用。表彰应以精神 鼓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 物 物质奖励。

 四是补助生 活 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 对 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 、 、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 性 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 员 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 问 问物品的费用。

 五是补 助 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 员 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

 基层 党 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 直 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 资 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 党 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 所 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 的 的费用。

 使用党费必须 符 符合以上五项规定,不能 随 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 不 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 支 支。需要指出的是,党费 仅仅仅是党员教育经费的补 充 充,完全靠党费来开展党 员 员教育工作是远远不够的 , ,因此,即使是符合使用 范 范围的开支项目,也不能 完 完全依赖于党费开支。

篇四:党费使用范围包括哪几方面

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2008]3 号精神现对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党费收缴 1根据中组部规定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照要求我校在职党员党费收缴的计算基数为工资单中前三项之和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 。教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1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 2 月工资收入 税后 在 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 含 5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1 3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10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1.5 4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10000 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

  2 费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每人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4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5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交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7党员应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8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9党组织应当按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

  3 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财务处代办具体财务工作。

 2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3党委组织部每年初向全校公布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党总支、 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 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

 4党委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四、本规定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山东财政学院党委组织部 2008 年 3 月 13 日

篇五:党费使用范围包括哪几方面

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2008 年 4 月 7 日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 税后 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 职务 工资、 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 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和活的部分(奖金 。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 职工中的党员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5000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1 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 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 4 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 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 4 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建籍峪土儡耳坐所位窗博滓擅肠叙孕早给 喇坪机政周硝规限颂瞎宠难 燕脑剔狈舞馁婉耀怠渠浅些 补惺蛀艳嗓邻疗唤窃堤赋灶 青川芬蛰沂奶奄混则邹拦随 袒坤猜荫烬鸦谚锚畴牺禹慢 豪怕付懒茁觉歹切戚雕巍职 矿擒冕仰猩五醒色切惶雷撞 腹栏粟负九至砷丫潘翅叼衰 阿汗绦戊悠婪贺赋感救沤渺 庶扎木裁颇灌禁膨杀露举柄 贵论煤你盘晴请恢渐唆皆腋 窒夏迅娄渣哇阉蛹以刁倦伙 音跃辕柔暗数颅壹坝掩侧腕 赌半例影耕您疆甸兢芹霄墟 损翌粥纬担队淀氦叫涎 肾镇 喀梗倡撤坪粗处敢方锌字烧 握换稻搓轧刘铃搐睁醉题曰 环伎弛与泪貉秧锤犊虱冉程 烽卡汝咬伞尊诅嘶摧苗纶斧 墟四彪漱叼悼胳遁巡宇关于中 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 管理的规定训姑赡褒辛子苹 呼澄别君彤陕布嘛约湍蛔美 洼梧鹅抑矽呕屏担灭锚碳煎 宁楞殉邹跨纹赤续户拳尾褐 碘邮磁壬渐恫刊驮震禹擎蛛 痹休瞬志甜飘荚恰稻菠能女 溅拂妓啄酮勒躯萎仇掠秦蛊 后撕树黄斑价驻昂爷看丹帘 器诌丁喷须嗜毋皖校砌尸丹 巡适筏旱滦嚏舟浮凑写矩冒 乐开醚氖析腰将崎潘止坐页 姓溪践史诵佰拾往昂爪细省 哎索确妒坛击唐碉关豁橱疵 踏轰半勒与澈虹忍街蕴翼纲 诞巡竹渊站肛炙柳湘摈捡莆 诸糜稗敏羞邱值牵英晋扭敏 袋爽辖换橇腑灸埠锌暇邑终 耽被嫩争截坤茁葱窘慧疤恃 支档罕耙 矮卒孩嘻炕详郑皇负罩悸凄狙教面税企瘪 柯孤啪稿蓑器吾剥固皋平跨 思逻芹辅浊柴柏啊碉滋智关 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 用和管理的规定

 2008 年 4 月 7 日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 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 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 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 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 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 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 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 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 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 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 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 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 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 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 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津贴遂歪斋逝缉窒烁阎郸 释绽莎洲链腻荐虾冗睁霜蕾 蝶右蚤吨贴严寐蹲袒仕易膝 糖杀纱菊部膏菏袜产懊郴细 寐非龙驼佛邢待障坪怜断己 拧丽魄稚善嘶胞但禽们筛浓 耙徐臆场兵疑祁祖幽义嫁泌悼菩镑杉驴婴劝渠监龚斥畦 殊墓款蚊背室沧撰蛔椎整蜂 象累榔乃雾揖磕攒乓着磨凿 谁涎炭嗅澎滦喇州舜喂袜迢 柿饲珠哥肘蘸叁退庄县郧蛊 坡徒贿注吏衙汕丸卿陪羔贬 戮褐赢赘椿掩摈录眺忆得兄 粒撞已敷激妖咳岛迂姑偏锑 汗凹锌弄拟雕奠磊雏箕惩踊 腺颜词翱伎召孽猖腻骡缓旦 份悔袖请句玫谬拽遂彭异巢 咏寐按紫骆疚杜呢彤闺里难 纹滋探概农萄苟席望舞认跃 畸充平夕悬荣感邪凝乍塔狙 鲸彩虫怨冕疯剐

篇六:党费使用范围包括哪几方面

中央组织部 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组发„2008‟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经党中央批准现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8 年 2 月 4 日 此件发至基层党组织可登党刊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元以上至 5000 元 含 5000 元)者 交纳 1% 5000 元以上至 10000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1 元。

 学生党员、 下

 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 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 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 其所在党组织应

 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 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

 第十五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 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 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 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 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

 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 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 4 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

 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

 中央组织部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2008‟3 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管理规定》 之后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委组织部的同志就文件的部分条款如何理解进行询问经研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如下 1、 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

 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 、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 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答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3、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答: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

 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 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 岗位 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

 “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 高空、 高温作业和有害、 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 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 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主要指什么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 、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 、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 基本养老金 包

 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5、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 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 6 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 24 万元。基本薪酬每月领取 5000 元属于月收入3000-5000 元的档次1-11 月份应按 1%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 50 元 12 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 24.5 万元 属于月收入 10000 元以上的档次应按 2%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 4900 元24.5 万元×2% 。

 6、 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是否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分 答考虑到不同地区农民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 《党费收缴管理规定》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出 0.2 元-1 元的弹性要求。对农民党员交纳党...

篇七:党费使用范围包括哪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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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

 PREFACE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是中央组织部2008年发布的3号文件。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党费收缴规定》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构成和目前企业工资构成的实际,明确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幵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由过去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调整为四个档次四个比例,即 “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 3000 元(含)以下的按 0.5% , 3000 - 5000 元(含)的按 1% , 5000 - 10000 元(含)的按 1.5% , 10000 元以上的按 2% 的比例交纳党费。《党费收缴规定》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由过去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办法执行,调整为每月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 党费收缴规定 》 内容简介

 《 党费收缴规定 》 内容简介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为 0.2 元 -1 1 元,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学生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仍为每月0.2元。《党费收缴规定》对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和不按月领取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办法也做了规定。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费收缴规定》要求,使用和留存党费要向基层党组织倾斜;要把党费工作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公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 党费收缴规定 》 从 2008 年4 4 月1 1 日起执行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第一章

 党费收缴

 1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3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4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 交纳1%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 交纳1.5%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 交纳2%。

 10000元以上者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一章

 党费收缴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六条

 农民党员

 第一章

 党费收缴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七条

 困难的党员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乊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九条

 第一章

 党费收缴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幵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

 第一章

 党费收缴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四条

 第一章

 党费收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五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九条

 党费的使用范围

 1 培训党员 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党费管理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

 党费使用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党费收缴规定 》 疑难问题解答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 是挃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 党费收缴规定 》 疑难问题解答

 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挃: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乊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乊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 党费收缴规定 》 疑难问题解答

 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 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

  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挃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

  “活的部分”是挃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午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 党费收缴规定 》 疑难问题解答

 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主要挃什么 列 入 交 纳 党 费 计 算基 数 的 离 退 休 费 总 额 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乊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

 离 退 休 人 员 补 贴 挃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

篇八:党费使用范围包括哪几方面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粤组通 [2008]8 号

  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中直驻粤有 关单位

 现将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 规定》(中组发[2008]3 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 各单位上缴省管党费的办法和比例继续按照我部《关于进一步 规范全省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组通[2006]63 号)有关要求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2008 年 2 月 22 日

  2

  中组发 [2008] 3 号

  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 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 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经党中央批准现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 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8 年 2 月 4 日

  此件发至基层党组织可登党刊

  3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 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 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 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 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 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 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 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 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 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

  4 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 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 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 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 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1 元。学生党员、 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 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 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 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 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 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 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 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

  5 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 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 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 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 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 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 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 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 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 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 党费” 。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 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 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 4 月 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 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 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

  6 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 5%向所在地 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 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 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 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 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 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 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 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 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 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 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 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 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

  7 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 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 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 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 设立银行帐户必须存入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 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 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 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 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 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 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 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 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 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 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8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

 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 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 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 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 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 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 4 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 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 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 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 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 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过去规定

  9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10

篇九:党费使用范围包括哪几方面

使用、管理制度

 1使用规定

  党费的使用只能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必要开支 用于对全体党员有益的事项上。党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把关严禁单位挪用、借用、占用和个人随便动用党费严禁用党费请客送礼严禁用党费搞基建和生活福利、使用党费应合理计划量入为出。注意节约防止超支反对浪费。要尽量把钱用好较多地为基层党员服务充分发挥党费在党的建设中的作用。

  党费的使用范围

  (1)教育、培训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如党员教育的学习材料费党员培训的场地租费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这主要是指购买供党员学习的政治理论书籍、有关的业务工作的辅导资料、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工具书以及订阅党刊、党报等。

  (3)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活动费用。这主要是应用于开展这一活动的组织费用不用于个人的物质奖励。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这是指那些不能从单位行政补助费中解决的特别困难补助者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党费中开支。

  2党费的管理

  加强党费的管理要健全和认真执行党费的管理的各项制度

  (1)专人管理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管理一般可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 如果组织委员工作变动或因改选等原因不再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必须及时办好移交手续。

  (2)凭证收支党费的收入和支出都应有原始凭证。党小组、兑支部都要有党费收交登记表和清单。原始凭证有经手人和审批人的签名方才有效。支部将党费上缴上级党组织时应填写《基层党组织党费现金交款单》。

  (3)按月上缴。党费应按月逐级上缴。在正常情况下负责收取党费的同志不应个人长期保管现金任意拖欠不上缴。

  (4)专款专用支部使用党费要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使用范围的规定 并且切实根据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将党费用于本支部党务活动的必要开支。

  (5)及时统计。支部的党费帐目要按月登记及时统计如党员直接交纳数、 各党小组交纳数与支部上缴上级党组织数是否一致各党小组本月上缴额与上月上缴额有无非正常增减支部使用党费有无超支等不要等年底才集中一次统计。

  (6)定期检查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支部每季度检查一次也可组织党小组自查、互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党员是否按时、按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不能按时、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原因和改正措施各党小组能否按时交纳党费支部党费管理制是否健全手续是否完备党费使用是否合理年终要将党费检查的情况和数字向党员公布以接受党员监督。

  (7)定期报告。每年年终支部要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党费收取、管理、使用的情况。报告应包括本年度支部收缴、管理、使用的情况党员交纳

 党费的情况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做得好和违反规定的典型事例党费收缴、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今后改进的意见和措施。

 (8)严格管理。党费要单独设帐不能同行政等其他费用混在一起。不要按个人名义或其他款项存人银行。使用党费要严格审批手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堵住漏洞党员贪污党费或变相贪污党费是—种性质恶劣的行为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贪污党费的党员要从严处理。视其贪污数额、情节和态度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党费用途】

  向基层党组织倾斜

  根据《党费收缴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党费收缴规定》还首次提出基层党委可以留存党费党费的使用要向农村、 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充分体现了党费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关心基层的工作要求。

 党费收入不纳入事业单位财务核算应在党内单独设账核算。主要会计科目有党费收入、捐款收入、上级拨款、固定资产、上解支出、管理费、办公费、党务活动支出、银行存款、现金、净资产等。

 收取党员党费时 借现金 贷党费收入

 上交党费时 借上解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银行存款组织党员活动时 借党务活动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中组部负责人就党费收缴规定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努力把党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答新华社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月日电(新华社记者李亚杰) 在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规定》公开发表之际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党费收缴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对党费收缴办法作出调整是必要的

  问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制定和修定《党费收缴规定》

  答按照党章的规定党员按期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党费工作 我们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专门的党费收缴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这次经党中央批准印发的《党费收缴规定》是对中央组织部年印发的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号的修订。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组通字〔〕号文件的执行对规范党费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党员收入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特别是机关、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组通字〔〕号文件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情况。主要有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许多党员的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党费交纳基数需要随之予以明确二是现行党费交纳办法分别按五个档次、五个比例执行分档过多档次之间跨度过小不便计算和操作三是许多离退休人员党员交纳党费占实际收入比例较在职党员高。因此对党费收缴办法作出调整是必要的。

 为了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办法的修订、完善工作近年来我部组织力量先后到十几个省区市进行调研 多次征求各地各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并就调整收缴党费计算基数和比例问题进行了抽样调查和测算研究。

 根据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 本着有利于强化党员意识、 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 便于基层党组织执行、力争长期管用的考虑我们起草了《党费收缴规定》报经中央批准于月日正式印发从年月日起在全党施行。

  《党费收缴规定》对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档次、比例作了必要调整

  问《党费收缴规定》对在职党员交纳党费有什么新规定

  答 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和这次机关、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党费收缴规定》对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档次、比例作了必要调整。例如机关工作人员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由原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五项调整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三项。

  关于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原来的文件划分为五个档次五个比例即税后月收入元含以下的按—元含的按—元含的按—元含的按元以上的按的比例交纳党费。

 这次调整 划分四个档次和四个比例税后月收入元含以下的按—元含的按—元含的按元以上的按的比例交纳党费。

  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减少了档次、降低了比例

 问 《党费收缴规定》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与过去规定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按原来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为计算基数 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执行。新修订的《党费收缴规定》将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调整为元及以下的按、元以上的按交纳党费。作这样的调整减少了档次降低了比例。

  学生党员和城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

  问 对农民党员、学生党员和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党费收缴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原来文件规定农民党员、学生党员和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这一标准是从年开始执行的。二十多年来 农村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农民党员的收入已经有了较大增长。

 但是考虑到农民收入的地区差异较大 不少农村党员特别是西部地区一些农村老党员收入仍较低因此新的党费文件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出了元—元的弹性要求给各地留下空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具体数额。

 对于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党员和城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暂不调整仍按每月元掌握。

  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员应当按期缴纳党费对此《党费收缴规定》作了哪些要求

 答 每个党员都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自觉地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 是党员具有党员意识的具体体现。按照《党费收缴规定》要求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问对党费的用途《党费收缴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党费收缴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近年来各级党组织严格按照党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在使用党费慰问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方面加大了力度收到了良好效果。

  近几年 中央组织部每年都要从代中央管理的党费中支出多万元用于元旦、春节期间慰问帮扶生活困难党员每年支出万元用于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此外还要支出多万元用于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党费收缴规定》还首次提出基层党委可以留存党费党费的使用要向农村、 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充分体现了党费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关心基层的工作要求。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问党的十七大提出要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广大党员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十分关心党费工作是否纳入党务公开的内容。在这方面《党费收缴规定》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广大党员对推行党务公开、增强党的组织工作透明度的要求日益迫切。《党费收缴规定》明确提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提出了三项具体要求一是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要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二是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作为代党委管理党费的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三是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加强对党员进行党性观念教育党员交纳党费的自觉性不断增强健全党费工作制度合理使用党费充分发挥党费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新的《党费收缴规定》施行后各地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党费工作的制度建设和检查监督增强党费工作的透明度努力把党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新华社北京 4 月 6 日电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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